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繁体字版)(18)
时间:202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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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屬於生産隊集體的517畝耕地和10頭耕牛按人頭平均分給 社員 們承包經營。這一措施使該村當年的糧食産量等於1966-1970年整整5年的總和,該村由過去的 討飯村 一躍成爲 冒尖戶 ,在全縣産生了很大的反響。從此以後 大包乾到戶 象股潮流一樣 勢不可擋 ,自發地突破了這個界限(即大包乾到組),新的土地制度安排迅速在全國推行開來。
諾斯認爲,制度變遷具有 路徑依賴 (path dependence)的特徵,人們過去所作出的選擇決定了現在可能的選擇。84 自然,60年代初,同樣首創於安徽的 包産到戶 昭示著70年代末的土地産權制度變遷基本態勢。和60年代初 包産到戶 不同的是,農民家庭對産量的承包發展成對地産經營的承包。 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的新制度安排,保證了農民對農業剩餘的索取權。重要的是,安徽 、四川、貴州、內蒙古和廣西等地的包産到戶和包乾到戶,發生於1977-1978年間,也就是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正是底層的制度創新把上層的政策調整拉向改革,也就是說,70年代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是國家與社會博弈,用社會學的語言來表述,即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70年代末,以 真理標準 大討論爲標誌的意識形態的放鬆,降低了新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85 使得家庭聯産承包經營方式迅速在全國實行起來。從全國來看,1979年,所有生産隊中只有1.02%轉向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到了1980年,已有14.4%的生産隊發生了轉變。1984年以後,已有99%以上的生産隊採用了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86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宣告了大而無當的人民公社體制壽終正寢。
根據制度變遷理論,我們仍然可以把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稱爲誘致性制度變遷,同時該制度的安排是國家和社會博弈的結果:即由於在人民公社後期,自留地的制度安排,使得農民不僅具有了退出權,而且還有了和國家對話的能力。於是,國家一手安排産權制度的現狀受到了挑戰,在一波更大的制度創新到來的時候,國家政權就退卻了。與1960年代初的國家和社會博弈結果不同的是,這次博弈的結果是合作式博弈。 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的制度安排,更強調了集體理性、效率、公正、公平的原則,而非原有的單方面地出於國家利益的考慮。因而這次國家與社會博弈的結果,不象1960年代初的那次,形成了以農民爲代表的社會的失敗爲特徵的非合作式博弈,是無效率的。1970年代末的合作式博弈因而是有效的。然而,正如我們在分析框架裏指出的那樣,制度總是由均衡到非均衡,而非均衡出現的時候,制度創新遲早要會到來。由此看來,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實施,雖然是土地産權改革的一次變遷和創新,但當制度變遷的效應基本上釋放完畢時,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