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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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二十一)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二十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二十三)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二十四)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5%。
(二十五)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 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2.城市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 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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