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

发布时间:2021-06-07

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七)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十九)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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