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7

案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和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有条件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基金。

第四章 改善企业经营条件

第四十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加快职能转变,贯彻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要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强化对外经贸的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宏观管理制度。推动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完善进出口代理制度。在对企业实行宏观指导、监督的同时,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并接受企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改革进出口管理体制,逐步减少主动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为企业经营创造外部条件。

第四十二条 改革进出口经营体制。除国家需要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少数商品外,其他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

第四十三条 完善协调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服务功能和研究、咨询机构、学会、协会的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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