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比较视角的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研究(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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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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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联动性,使得整个创业板市场的行业结构和资本结构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保证创业板市场风险和利润的可控性。同时,应当提高创业板退市的标准,至少应当与上市标准持平,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壳资源”进行关联交易或者进行后门上市。
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协调性则体现在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上,即通过退市机制不断实现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保持创业板市场的活跃性,提高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效率,从而防范系统风险的冲击。
(二)简化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措施的可执行性尽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退市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针对性和操作性上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对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通过设立一些具体的数量化指标,建立相对较完善、可执行的量化标准的退市制度,同时要明确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各方的职责,并在上市公司进行退市操作时能够对各方进行有效的区分,使各项指标具有可操作性。
简化退市程序是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提出的“快速退市”而应当采取的措施,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各项宽限期条款进行交叉操作,规避退市风险的情形,创业板退市的标准应当进行适当调整:增加直接终止上市情形,扩大直接退市的适用范围;减少暂停上市的应用,明确暂停上市及恢复上市的条件和标准;对上市公司实行重大资产重组与首次发行审核等同的条件,取消资产重组的政策倾斜,推动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对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实行先退市后破产等机制,简化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保持退市机制的顺畅,从而推动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实施。
(三)防范市场风险,加强退市企业的市场监管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监管属于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创业板退市是创业板市场的最终环节,其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加强对退市企业的监管,以保障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和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创业板退市企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其财务指标、资产负债和持续经营状况的监管,要通过监管及时发现退市公司在退市期间中的风险,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以保证退市企业可以顺利完成退市,保证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同时,要加强退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及时全面地对退市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和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退市企业的风险,并
做好上市公司退市的准备,从而保证创业板市场的稳定。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退市制度的配套机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复杂性,采用“直接退市”的创业板将面临重大的退市后续问题,上市企业退市后其证券登记记录的法律效力问题,相关的退市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机制都需要有一整套具备可操作性的程序,而当前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尚不具备,这就需要在推出退市制度前将这些机制建立起来。特别是对退市机制的司法救助问题,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通过何种程序追究责任,应当追究什么责任,以及相关赔偿的标准等都需要一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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