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采矿权抵押不以是否登记为生效要件。
3、采矿权抵押备案与采矿权抵押登记的区别
目前,关于采矿权抵押一直采用的是“采矿权抵押备案”。有的人认为抵押登记是抵押成立的生效要件,但是否进行了抵押备案不影响抵押成立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具体到采矿权的抵押备案,却是采矿权抵押是否成立的必要要件。 以下是在山西省申请采矿权抵押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抵押申请;
(2)采矿权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采矿权抵押合同;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抵押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还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5)国有矿山抵押采矿权的,还需提交政府或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三)风险防范
明确了上述问题,我们再回头看看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潜在风险能够化解,如何化解?
1、抵押期间,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或被吊销、吊扣,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8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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