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07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时间:2009-11-25 15:43:36 来源:中吕律师事务所 李艳

红 点击:40

2009年7月4日,由我所独家主办的“煤矿兼并重组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太原太行大酒店成功举行。在这次研讨会上,我就采矿权抵押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个发言,以下是此次发言的主要内容。

今天为什么把采矿权的抵押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在这里进行讨论,因为我注意到今天来的不仅有煤矿企业,还有金融部门的同志。我们知道,对于兼并方来说,要想使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对于现实中收购一个煤矿动辄就需要上亿元的资金来说,大部分兼并方是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的。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提出来了,银行给煤矿企业贷款,最看重的是什么?毋庸置疑,是煤矿的资源,即煤矿的采矿权。去年,我所曾专门就采矿权的抵押向山西省的几大银行作过调研,银行方面表示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虽然目前法律对采矿权的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他们在操作中一般是慎之又慎,有的银行考虑到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潜在风险,干脆就不开展此项业务。这样一来,煤矿企业的融资渠道受阻,同时银行也失去了一项业务。那么,采矿权抵押到底怎么操作?其潜在的风险在哪里?我在下面的环节就此问题和在座的进行交流。

一、关于采矿权抵押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此可见,采矿权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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