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的关系(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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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错层。建筑室内空间楼面处于不同标高时,其高差一般等于小于层高的一半。
9.复层。住宅套内适当抬高层高局部形成两层较小居住空间,这种住宅俗称复式住宅。复式住宅是从港澳引入,在用地十分紧张地区为扩大居住面积的一种手法。
10.架空层。建筑底层除了柱、剪力墙落地外,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使用,视线通透的开敞开放空间。杭州市初定其层高应大于等于3m,架空层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11.管道转换层,在高层建筑中,上层有较多管道无法直接落地,需在中间层集中转换而设置的设备层。管道转换层层高≤2.2m时不计入建筑面积。
12.避难层。建筑高度>100m的公建,每15层之间空一层,作为人员快速安全疏散及逃避烟火等使用的楼层。(参高6.1.13)
四、建筑防火设计层数N的计算
1.层高>2.2m的地面自然层;
2.建筑物地下(半地下)室(层)的顶板面高度≤室外设计地坪1.5m时不计入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该高度>1.5m时,应计入地面层。(建1.0.3)
3.住宅底层H≤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不计入地面层。(浙31)
4.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小高层11层可跃到12层)其他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都应计入层数。(浙31)
5.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地面层数。(建1.0.3)
6.商住楼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浙2)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5m时,应按2层计算。(浙7)
五、建筑防火设计中几个重要高度值
1.24m。多层与高层的分界高度
(1)H≤24m的民用建筑,不含住宅和单层公共建筑为多层民用建筑;特殊厂房、仓库除外。(建1.0.3)
(2)H>24m的公共建筑,不含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建,为高层民用建筑。(高1.0.3)
(3)H≤24m与高层相连的附属建筑为裙房。(高2.0.1)
(4)多层民用建筑执行“建设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
b.如果相连的多层面积较大,可以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完全(或部分)隔开方式特殊处理。 c.在高度或层数上有争议时,需经主管部门论证确定。
2.32m。二类高层中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以及设置消防电梯的分界高度
(1)H≤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或底层扩大楼梯间。(高6.2.2)凡封闭楼梯间其门为乙级防火门
(2)H>32m的二类高建,含塔式住宅,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或底层扩大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高6.2.1、6.3.1、浙56)
3.50m。一二类高层的分界高度(高层分类依据之一)
(1)H≤50m为二类高层。(高3.0.1)
(2)H>50m为一类高层。(高3.0.1)
(3)高层建筑的分类除了按建筑高度外,部分单项还视每层面积等内容(高3.0.1)如: a.商业、展览、综合、电信、财金楼,凡H>24m且S/层>1000m2时属一类; b.商住楼,凡H>24m且S/层>1500m2时属一类;
c.H=24~50m,主体性质不明的公建,当主体建筑面积>1.8万m2时为一类;总面积≤1.8万m2时为二类;(浙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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