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分类(修订)(3)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医务部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定期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医务部定期向卫生局报告。
本院已开展的第二类医疗技术(见医疗技术分类目录),各科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医务部书面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近远期疗效情况等,医务部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定期对医疗技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医务部定期向医疗技术分类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应用二年后,技术成熟,且临床应用效果好、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少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可暂停书面汇报。
3、各临床科室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医务部报告: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省卫生厅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各临床科室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医务处批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1)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2)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3)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4)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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