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14)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快递行业草拟文件
自快件收寄之日起,快递服务组织(4.1.1)可受理用户查询的最长时间间隔。
5.6 例外处理
5.6.1
改寄 redirection
快递服务组织(4.1.1)按寄件人(4.4.1)申请,将快件名址变更并寄往可控范围内的新名址的过程。
5.6.2
撤回 withdrawal
快递服务组织(4.1.1)按寄件人(4.4.1)申请,将已交寄的快件撤消寄递并返还寄件人(4.4.1)的过程。
5.6.3
退回 return
快递服务组织(4.1.1)按规定将无法投递的快件返回原址或寄件人(4.4.1)的过程。
5.7 投诉与申诉
5.7.1
投诉 complaints
用户对快递服务组织(4.1.1)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向快递服务组织(4.4.1)或当地消费者协会提出请求处理的行为。
5.7.2
受理投诉有效期 period of validity of complaint
自投诉(5.7.1)事件发生之日起,到快递服务组织(4.1.1)可受理用户投诉(5.7.1)的最长时间间隔。
5.7.3
快递服务申诉 appeal of express service
用户投诉(5.7.1)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得到受理,或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处理的行为。
5.7.4
申诉时限 time limit on appealing
自申诉事件发生之时起,到用户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度。
5.7.5
有效申诉 effective complaint of users
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标准,明确确定为快递服务组织(4.1.1)责任的用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