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 女子足球比赛竞(2)

发布时间:2021-06-06

(六)各市从外省市选招的非辽宁省户籍运动员,代表辽宁省足协(或沈阳市足协、大连市足协)在中国足协完成注册且取得全运会代表资格的运动员,可代表本市代表团参加比赛。

(七)参加2014年省十二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级竞赛。

(八)参赛运动员不允许交流。

(九)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足协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比赛。

(十)运动员须经市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者方可参赛。

(十一)参赛运动员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及比赛期间),未办理者,不得参赛。

(十二)比赛实行“捆绑式”报名、计分办法,即参加甲组(乙组)比赛,必须同时报名参加乙组(甲组)比赛。

(十三)凡不参加辽宁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指派的参赛任务和省全运会队集训及拒绝调入队的运动员,辽宁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将取消其参加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的资格。 (十四)违反资格规定、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十五)为维护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辽宁省体育局及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受理揭发检举第十二届省运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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