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8)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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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退出
股东如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所述,应于退出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自愿退出。
2.被要求退出:
a)为保障公司的整体利益,如有本《章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之一时,即要求当事股东退出公司。
b)凡因此被要求退出的股东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于通知退出期限届满日自动丧失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执行业务。
c)被要求退出股东于退出之前或之后,若采用不正当竞争、恶意中伤、破坏等手段,对公司的声誉及经济利益产生严重后果的,视为放弃其应返还之注册资本及应分配之盈余,公司将其视为放弃的应返还之注册资本及应分配之盈余自动转为公司其他未退出的股东共同财产。
第二十六条股东至公司股东会规定退休年龄或其他合法原因不能执业时,经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由其约定的具有股东资格的其他自然人受让其股权,或者由其具有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权利和义务。如无具有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约定的其他自然人,按退股处理。
第二十七条股东退出时有未了结的有关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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