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18)

时间:2025-07-07

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一条公司终止时必须进行清算,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四条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按比例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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