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7)

时间:2025-07-07

公司不因股东退休、退股、亡故而中断持续经营。

第二十一条股东必须对公司之商业秘密保密,并对其他股东的财产及其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否则,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义务,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定,将其强行退股,除退还其本人退出之日止本人应得上一年度账面净资产扣除其应赔偿款外,不得另有要求,应得账面净资额如不足以扣除的,该股东应承担另行赔付责任。上述被强行退股的股东退股后,公司不解除个人应负的连带责任,股东应负因此引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董事会核定,公司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东同意,可以吸收新的股东入股。新的股东入股必须签定书面协议,原股东《出资人协议》对新入股的股东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新入股的股东具有同等的股东地位并依照签定的入股协议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加入股东对加入日前公司的净资产和相关基金不享有分配权;相应地,对加入之日前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新股东入股,原股东认为必要,可以对公司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决定新股东入股资金额及权益比例。

第二十三条股东退股,不进行资产评估,只按截至退股日上一年度期末公司账面净资产作退股权益分配。任何股东退股均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股东退股时除按股东《出资人协议》或股东决议及本《章程》相关规定处理外不得有其他要求。

若退股后因退股前的原因产生的公司的债务,退股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股东入股后二年内一般不得提出自愿退股,如特殊情况退股的,除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享权益与责任外,必须承担其他股东认为必要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股东退股依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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