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4)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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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由公司监事会界定。
公司股东必须做到真诚合作,荣辱与共,坚持操守,讲求效益;以人为本,构建和谐。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目标、发展计划等重大问题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有查询的权利;
5.按股东《出资人协议》或股东会决议及《章程》的有关规定
分享利润的权利;
6.公司清盘解散后,有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的权利。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约定比例认缴出资额,中途不得抽回出资;
2.遵守股东《出资人协议》和本《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守公司秘密;
3.积极开拓业务,对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不断发展;
4.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准则,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性,规避执业风险;
5.按股东《出资人协议》或股东会决议及《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条股东在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根据股东《出资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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