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5)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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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或公司董事会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根据股东《出资人协议》或公司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进行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股东从事超出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或超越内部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股东承担。
在执行与公司法定经营范围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因股东的个人过错致使其他股东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其他股东有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利用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获得的各种业务信息及经营秘密,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股东或者股东;
公司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性质的业务;
公司股东不得用其在公司的股权出质。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同意,公司不得申请银行贷款或向其他机构、个人借贷。
第十四条如公司直接责任股东对其责任引起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偿还债务时直接责任股东无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即退股:
1.股东个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刑事处罚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
2.股东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经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
3.股东未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人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经监事会书面通知仍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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