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4)

发布时间:2021-06-06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赵德成

长也可以参与并邀请相关人员列席。3对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启示

特殊教育法律为台湾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台湾已经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惠及3岁以上特殊儿童的完整特殊教育体系。反观大陆地区,尽管上世纪90年代相继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等法律法规,但总体而言,特殊教育立法工作相对薄弱,存在一些亟待关注的问题[4-6J。在未来,大陆地区要充分借鉴台湾地区有关经验,加强特殊教育立法。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立法带给大陆的启示有很多,需要特别关注的包括如下几点。3.1提升立法层次和系统性

在早期,大陆地区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条文主要散见于有关法律中。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教学校(班)”。1990年颁布和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三章里专门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做出规定。有关特殊教育的第一部专项法规是《残疾人教育条例》,由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颁布,它详细规定了特殊教育体系、教师、物质条件保障以及奖惩等相关事宜。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动大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承认的是,大陆特殊教育立法层次偏低,缺乏系统性,尚未形成合理的体系。大陆地区应像台湾地区一样,在立足本土和充分吸纳外来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制定专项法律《特殊教育法》,对特殊教育需要的类别与定义、政府权责、学校建设、特殊儿童鉴定与辅导、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特殊教育课程与教材开发等各类事宜做出明确和系统的规范[7]。同时,还要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以《宪法》和《教育法》为基础,沿着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延伸,着力建设一个纵横交错、相辅相成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8]。3.2扩大特殊教育法律保障范围

长期以来,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立法主要局限于残疾人教育。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1998年颁布)等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分析,发现有关条文基本上都是针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等残疾儿童的教育。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要宽泛得多。台湾特殊教育服务的对象除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还包括身体病弱、多动症(属于情绪行为障碍一类)、学习障碍等其它多种身心障碍儿童,以及在大陆地区被称为超常儿童的资赋优异儿童。这种广义的界定方式深入贯彻了因材施教和差异化培养的理念,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在大陆地区,随着《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实施,教育公平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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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旧。1o|,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和扩大特殊教育服务范围,将身体病弱儿童等多种弱势儿童以及超常儿童的鉴定、安置和教育纳入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分步骤、分层次使各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权益获得法律保障。3.3明确和加强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

特殊教育是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优先保障领域u1|,政府在推进特殊教育事业过程中负有主导责任。台湾地区以法律形式明确和加强各级行政机构的权责,特别是对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做出严格的规定,并通过绩效问责机制予以监督,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0年是台湾地区调整和提高政府特殊教育财政投入的第一年,据2010年台湾教育年报显示¨2|,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基本达标。具体地说,台湾地区政府年度预算为新台币16738800万元,其中特殊教育经费总额为776637万元,占总体预算的4.64%,超出了《特殊教育法》4.5%的法定标准;在地方政府方面,所有市县自编特殊教育预算总经费约为新台币1950000万元,占所有县市教育预算总额的5.95%,也已超出5%的法定标准,其中高雄市最高,占其教育预算总额的7.46%,而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仅有云林县(4.87%)和连江县(3.16%)。相比较而言,大陆地区各级政府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履职表现不尽如人意,存在着总量明显不足、在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投入中所占比重偏低、地区之间严重失衡等系列问题u3|,办学经费不足成为困扰特殊教育学校发展的最大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完善特殊教育事业,大陆地区在特殊教育立法中必须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并建立相应的督政机制,建立投入充足且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

3.4保障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参与权

家长参与在特殊教育领域具有特别的意义。特殊儿童的类别比较多样,内部差异很大,只有家长被赋权有机会参与到特殊儿童鉴定、安置、辅导和就业的决策过程中,才能确保特殊儿童接受到适性教育,有利于特殊儿童的终身发展及身心障碍儿童的融合。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对家长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得以切实执行。而反观大陆地区的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几乎没有条文对家长权益进行界定和提出保障措施。目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当前大陆教育发展的重要主题,特殊教育立法要明确家长的参与权,引导特殊教育机构加强服务意识,注重家长参与和家校合作,切实保障家长权益,并最终保障特殊儿童的权益和为他们提供优质的特殊教育。

3.5加强立法的操作化和刚性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之所以能切实推动特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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