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1-06-06

《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2期(总第152期)

ChineseJournalofSpecialEducation(Monthly)

2ndIssue,2013(SerialNo.152)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

赵德成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100875)

摘要

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已形成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呈

现出如下主要特点:(1)明确规定并不断扩大服务对象;(2)重视教育权利的公平性与适宜性;(3)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4)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和个别化教育;(5)注重保障家长权益。台湾经验带给大陆的启示主要有:(1)提升立法层次和系统性;(2)扩大特殊教育法律保障范围;(3)明确和加强政府的财政投人责任;(4)保障家长参与权;(5)加强立法的操作性和刚性。关键词

特殊教育立法特殊儿童教育公平融合教育

分类号G760

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1引言

特殊教育与人权的尊重、保护紧密相关,其发展水平被视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纵观国际社会特殊教育改革历程可见,通过立法保障、规范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性举措。我国台湾地区十分重视特殊教育立法,在依法治教方面积累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台湾地区最早的特殊教育立法活动可追溯至1944年颁行的《强迫入学条例》第13条和1968年颁布的《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第10条,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笼统的个别性规定,缺乏与这些条款相配套的措施与实施办法。比较正式的特殊教育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台湾先后颁布了《特殊教育推行办法》(1970年颁布)和《特殊儿童鉴定及就学辅导标准》(1974年颁布)等法规。1984年,台湾当局颁布了《特殊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系统的规定,台湾特殊教育及特教立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此后,《特殊教育法》于1997年、2001年、2004年和2009年被多次修订。时至今13,台湾地区已建立起以《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为基础,以《特殊教育法》为母法与核心,以《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特殊教育课程教材教法实施办法》、《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等为主要子法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刚性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特殊人群的受教育权。

在大陆地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项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特殊教育发展受到13益广泛的

2020年)》(下文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关心和支

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和“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在此背景下,归纳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分析这些特点对大陆地区特教立法的启示,对于促进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改革,推动特殊教育法制建设,进而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

2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主要特点分析

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立法充分借鉴了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同时又特别重视本土化,本着扶助弱势群体、注重教育公平的立法理念,规定了特殊教育体系、特殊儿童的范围、鉴定、入学、升学、辅导、服务、设施及福利等有关事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颇具前瞻性。深入分析发现,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呈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2.1

明确规定并不断扩大特殊教育服务对象

从历史角度来看,台湾特殊教育法律的服务对象

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1944年台湾颁布与实施的《强迫入学条例》只规定智能不足、体能残障、性格或行为异常3类群体属于特殊儿童,需要接受特殊教育。这种分类比较笼统,与当时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和特殊教育研究深入程度直接相关,也显示出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粗糙。到20世纪70年代,特殊教育服务对象呈现出扩大趋势。1970年《特殊教育推行办法》规定的服务对象扩大到智能不足者、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言语障碍者、肢体障碍者、身体病弱者、性格或行为异常者7类群体,而1977年修正该办法时又增加了学

*赵德成,博士,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教育政策分析、人力资源管理。E—mail:zhaodecheng@b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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