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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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预算的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编列预算时,应优先办理身心障碍学生教育。中央政府为均衡地方身心障碍教育之发展,应视需要补助地方人事及业务经费以办理身心障碍教育”。到200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中央政府财政预算份额,特殊教育预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于当年度教育主管预算百分之四点五”,在地方政府层面维持百分之五水平。(3)]fl强教育督导。政府对特殊教育成效的督导,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台湾地区200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法》从督学和督政两个方面对特殊教育督导做出明确规定。在督学方面,“高级

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办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

机关应至少每三年办理一次评鉴”。在督政方面,“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特殊教育之绩效,中央主管机关应至少每三年办理一次评鉴”。为深化特殊教育督导的效果,《特殊教育法》要求督导评价的结果应予公布,并“对评鉴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未达标准者应予追踪辅导”。

台湾地区在立法中明确和强化了政府责任,使政府在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和保障特殊教育质量过程中的权责明确化和具体化,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为特殊儿童接受公平而适宜的教育提供了有力保障。2.4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和个别化教育

融合教育指将身心障碍儿童和普通儿童放在同一环境中一起学习的方式,它强调提供身心障碍儿童以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而非隔离的环境,在普通班级、学校、社区中提供所有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措施,让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有更多互动的机会,使特殊教育及普通教育融合成为一个系统怛。3』。融合教育是当前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顺应这一国际趋势,1997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法》开始提出融合教育的观念,在第13条中规定,“各级学校应主动发掘学生特质,透过适当鉴定按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辅导其就读适当特殊教育学校(班)、普通学校相当班级或其它适当场所。”但“身心障碍学生之教育安置,应以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环境为原则”。1998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7条又进一步强调,“学前教育阶段之身心残障儿童应与普通儿童一起就学为原则”。到200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法》明确提出融合教育理念,指出“特殊教育与相关服务措施之提供及设施之设置,应符合适性化、个别化、社区化、无障碍及融合之精神”。

不难发现,台湾地区所倡导的融合教育不是简单的融合,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推行零拒绝、社区化、无障碍等原则的同时,特别强调适性化和个别化,希望身心障碍儿童能接受到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从而真正实现最终的融合。为此,2009年《特殊教育法》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

万方数据

《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2期(总第152期)

会,遴聘学者专家、教育行政人员、学校行政人员、同级教师组织代表、家长代表、专业人员、相关机关(构)及团体代表,办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重新安置、辅导等事宜。”基于鉴定和评估结果,家长可以选择将子女送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分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布式资源班和巡回辅导班等三种形式)或普通学校普通班级。而在各种形式教育机构就读的过程中,教师要为每个孩子订立个别教育计划,增加特殊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9年《特殊教育法》还规定,为确保鉴定和安置的适当性,各主管机关应每年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只有基于科学有效的鉴定,将特殊儿童安置在一个适宜的环境中,使其接受到满足其特殊教育需要的个别化教育,才能有利于他们的发展与融合。

2.5注重保障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权益

家长在特殊儿童(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类儿童)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除特殊儿童本人之外,家长是特殊教育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只有特殊教育获得家长的认同、参与和支持,家长的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被予以确认,特殊儿童权益和发展才能真正获得有效的保障。在台湾地区,注重保障家长权益是特殊教育立法的又一重要趋势和特点。

在台湾,对家长权益的重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84年《特殊教育法》没有对家长权益进行任何具体的规定;1997年修订过的《特殊教育法》开始明确规定家长在子女接受特殊教育中的权益,在5个条款中7次提到家长权益;到200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法》加大了对家长权益的重视,在7个条款中11次提到家长权益。特殊儿童家长的权益主要体现在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其中参与权是一项基础性权利,家长有机会参与,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得以落实。据2009年台湾《特殊教育法》有关规定,家长的参与权体现在多个层面上,包括:(1)区域领导与管理层面。家长代表可以加入各级主管机构所设立的特殊教育咨询会,参与咨询、规划及推动特殊教育相关事宜,还可以加入各级主管机关设立的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参与办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重新安置、辅导等事宜。(2)学校管理层面:“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为处理校内特殊教育学生之学习辅导等事宜,应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这个推行委员会中必须吸纳身心障碍学生家长代表参与。而在学校常规的家长会中,也至少要吸纳一名身心障碍学生家长为常务委员或委员,参与学校层面特殊教育相关事务的管理和推动。(3)子女教育层面。家长可以列席有关自己子女身心障碍鉴定及安置会议,且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列席,参与有关子女鉴定和安置的决策。此外,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以团队合作方式对身心障碍学生或资赋优异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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