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5)

时间:2025-02-24

果是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因为达到了排放要求,此种做法未尝不可,但是要在油类记录簿中明确记载。

但是对于未经处理或半处理的污水,直接溢流到舱底就有问题了。这样就有可能违反了MARPOL附则Ⅰ的规定,见该附则37.8条款:“任何含有在数量或浓度上会危害海洋环境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或是借以违避本条所列排放条件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均不得排放入海”。如果在PSC检查中发现此类问题,可能会被认为是重大缺陷,甚至会导致被滞留的严重后果。

四、完善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修改国内标准,使之与公约相适应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1993年发布实施的,其适用于所有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但是该标准已经与修正后的《生活污水规则》在排放要求上有了较大差异,造成国内标准与国际公约的不一致,建议依据国际公约考虑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另一方面,我国应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如内河、水源地等)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以保护当地的环境安全,这也是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

(二)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设施

虽然《生活污水规则》对国内航行船舶未强制生效,但为了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船舶如需在12海里以内向海洋排放生活污水,必须安装相应的设备或设施,否则必须设置污水储存柜排岸接收或到距岸12海里以外排放。

建议海事部门要加强对任意排放生活污水行为的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新生效的《防污条例》对港内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管理;二是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设施设备的PSC或FSC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三)在港内排放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不应视为违章排放

如没有当地立法或特殊规定,船舶在港内排放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不应视为违章排放。当然,其条件是上述装置经过型式认可且正常运转,对于未经处理或半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得在港内排放。

(四)船舶不得将未完全处理的生活污水溢流至舱底

船舶如果将未处理或未完全处理的生活污水溢流至舱底,可能会因为违反MARPOL附则Ⅰ的规定而被处以严厉措施。如果是经过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可以进入舱底,但由于此种做法导致了舱底水数量的改变,需在油类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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