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2)

时间:2025-02-24

生活污水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标准的具体规定,同时针对船舶港内排放生活污水的是否合法得出了结论。

一、国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现状及问题

(一)生活污水排放现状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下简称《生活污水规则》)作为MARPOL公约的附则Ⅳ部分,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对于国内航行船舶不强制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五篇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也只适用于申请发给《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以下简称《防污证书》)的国内航行船舶。亦即,国内检验规则对内贸船不强制要求。目前,内贸船对于规则的执行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持有《防污证书》的国营大公司船舶,此类船舶大多配备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能够达到处理和排放的要求,达到了国际航行船舶的标准;

二是申请发放《防污证书》的地方公司船舶或私营船舶,此类船舶基本都没有配备污水处理装置,但是设有污水储存柜;

三是未持有《防污证书》的国内小型船舶,该类船舶既没有污水处理装置,又没有污水储存柜,生活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入海。

(二)存在问题

虽然国内部分船舶申请发放了《防污证书》,但并不能表明这类船舶已经遵守了船检规则的规定。在检查中,发现上述船舶所设置的污水储存柜基本处于空置状态,生活污水全部直接排海。未持有《防污证书》的船舶更是如此。此种做法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严重相违背。

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一)《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排放要求

1.《生活污水规则》生效及修改情况

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1973年通过了《生活污水规则》,但是直到2000年,规则仍不能生效。为使规则尽快生效,MEPC于当年审议了《生活污水规则》修正案,缩小了规则的适用范围,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并规定在原规则生效后实施。2002年9月26日,《生活污水规则》达到了生效条件,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IMO于2004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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