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4)
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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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50 mg/l降低为50 mg/l。由此可见,新标准要求的指标更加严格。
(二)船舶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界定
1.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国际航行船舶及部分国内航行船舶安装了经认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那么这种经过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是否可以在港内排放呢?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公约没有对港内是否排放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沿海3海里以内如果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就可以排放污水。港内当然属于3海里以内的范围,应当允许排放;
第二种观点认为,也是一些专家的意见,认为虽然经过了处理装置的处理,但港内仍不能排放生活污水。其理由是《生活污水规则》及《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认为《生活污水规则》关于在3海里以内的排放必须满足航行途中。
实践中,航运界及管理部门几乎都认为港内不能排放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但究其缘由,都不能明示一二。存在着执行者不知为何执行,管理者不知其法律依据的问题。
船舶在港期间的实际操作是,对于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在港停泊期间保持处理装置正常运转,舷外排放阀关闭并加锁。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容积不够,生活污水经溢流孔溢流至舱底与舱底水混合在一起。对于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将未处理的或半处理(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容积不够,同上述,生活污水溢流至舱底。
2.问题分析及结论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生活污水规则》所定义的排放要求,第二种观点将规则所列的可以排放的几种情形之间的关系混淆了,其之间的关系是“或”而不是“并”的关系。亦即,根据《生活污水规则》的规定,下述任何一种做法都是符合要求的:
第一,3海里以内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第二,3-12海里粉碎和消毒,航行途中;
第三,12海里以外,航行途中。
对于船舶实际操作中,污水舱满后溢流到舱底的做法,应当分情况对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