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房”验收标准(2)

时间:2025-04-22

临床药学的建立 很好的使用价值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进药品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按照《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做到票、帐、货相符。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记录。记录内容和保存时间应当符合《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照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五章 储存与养护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分类陈列和储存药品。做到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中药材、中药饮片及高危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第二十四条 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陈列或储存于相应的库(区),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柜)(2—1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二十五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二十六条 药品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距离或隔离措施。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第二十七条 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库)各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对陈列或储存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应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进行控制性管理,并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有明显标志。

第六章 调配与使用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按处方调配药品,审核和调配处方药剂人员应当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药品拆零的,拆零后的药品包装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特殊管理药品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调配。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七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三十五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三十六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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