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投入及提取保障制度 2(3)

发布时间:2021-06-06

第十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第十一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二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三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四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第十五条 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

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第十八条 安全奖励支出;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投入,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编制矿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煤业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矿长的领导下,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各自的分工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专业的计划项目安排与落实。具体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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