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投入及提取保障制度 2(2)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专项经费的提取。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由煤业公司计划财务部按吨煤8元的标准在成本中提取。
第三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能随意改动,确需变动时,经报主管税务机关,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计划,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规定报地方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第七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第八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第九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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