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3)

时间:2025-05-10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培训证书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证书分别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公司、省公司按管理职责范围统一监制、管理和认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承办单位颁发。对国家另有规定的教育培训证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企业按计划开展和员工自主参加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培养员工主动参加教育培训的意识,指导员工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并根据自身知识结构状况,主动提出合理的个人需求,单位根据整体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一般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80学时的脱产教育培训;一般管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每年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脱产教育培训;其它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脱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凡由单位选送参加教育培训的员工,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学杂费按本单位规定报销。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应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依法实行协议(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必须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相应的考核,获得相关证书。参加教育培训后,应服从本单位工作安排,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于没有获得本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岗位资格证书的在职员工,单位应创造条件,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岗位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本岗位必需的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达不到本岗位要求的,应调离现岗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参加教育培训。

第七章 考核、评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目标之中,作为考核单位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创建一流公司及精神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区域公司、省公司每年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评估细则》对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我考核与评估,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作为制定下一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并将自我评估报告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将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公司系统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按照国际标准ISO10015:1999(质量管理—培训指南)对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质量管理。公司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教育培训中心评估细则》对教育培训中心进行考核与评估。对某项专业(工种)特色突出,条件完善,水平质量高的教育培训中心,公司将命名为国家电网公司专项教育培训中心,为公司系统其他企业提供跨区域、跨省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员工个人教育培训效果的考核与评估制度,结合员工聘用制度、薪酬分配制度,逐步完善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的机制。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上岗、转岗、定级、任职、评优和晋升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各单位领导责任目标、教育培训总体工作、员工个人学习效果以及培训中心的培训条件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检查和评估。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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