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2)
时间: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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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二)区域公司、省公司的教育培训中心主要承担本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可在区域公司、省公司的统筹规划下,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自己的培训中心,主要承担本企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需求分析、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及考核。
第三章 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第九条 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按照“双师素质”的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能满足需要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第十条 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加大培训师的培养力度,为专职教师提供参加进修和生产实践的机会,积累实践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尽快完成由专职教师向培训师的转化;兼职教师以本系统优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为主,也可以聘请部分系统外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部门应根据公司系统各岗位的教育培训标准,统筹规划,制定统一的岗位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加强教材编写和开发的管理,并统一组织开发部分远程教育培训课件。
第四章 教育培训类别及要求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企业聘用员工的根本依据,从事此类职业(工种)的员工,必须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岗位资格培训。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在职学历(位)教育。在职学历(位)教育是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和改善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大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对于未达到所在岗位规范要求学历(位)水平的员工,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位)教育。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培训。国际合作培训是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一种有效形式。公司将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公司系统培养各类优秀的高级人才,适应公司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负责,人事、财务、计划、生产和法律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核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教育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对参加未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教育培训任务,特别是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项目,在选送学员的时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需要送培。
第十九条 各单位教育培训经费应按规定提取,不足部分应有补充来源。教育培训经费和教育培训中心的行政、基建等费用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教育培训的MIS系统,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存档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需求计划、年度计划、员工教育培训经历、兼职及外聘教师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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