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办法(7)

发布时间:2021-06-06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章 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如实编报项目支出决算。

第十八条 科技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与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工作,计划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结题项目通知单”办理结题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仍有经费剩余的,如果资金来源方有专门规定的,结余经费按其规定办理;无相关管理规定的,结余经费有两种处理办法供选择:(1)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账号,由项目负责人签批,用于新项目的调研、选题;(2)结余经费中的60%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账号,40%由项目组发放项目节约奖。

第二十条 凡中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离岗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且无人负责的项目,结余经费由科技处与资金来源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科技经费购置的科研设备、材料,均为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招标、采购等规定,并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或设备等,项目实施中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规定,填报仪器或设备清单,经委托方确认或凭项目验收证明,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即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由协作单位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到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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