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科研经费管理

学院(研究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要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结题等工作;配合项目负责人办理技术开发项目的免税手续。对不按项目预算或合同使用经费,科技处有权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查项目经费决算;负责科技经费的到账通知、账号设置与核销、经费冻结或解冻等工作。计划财务处对各科研项目经费严格监督管理,不得超支。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宗物资、固定资产,按照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组织招标和采购;并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

审计处和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合法使用。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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