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6

科研经费管理

科技经费到款后,科技处根据计划财务处的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依据项目批复预算(合同)或参照本办法,开具“到款入账通知单”,明确项目管理费中项目组绩效的提取比例,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据我校科研绩效支出管理办法核定列支项目组成员的相应绩效。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科技处将终止绩效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经费的转拨

我校为项目主持单位,有其他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需转拨项目合作经费的,应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经科技处、计财处共同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在开具票据时,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全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项目列支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计财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职工集体福利、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