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0]312号11(6)
时间:2025-04-19
时间:2025-04-19
非中央所属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除特殊情况或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七条 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确定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一般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约束机制,认真审查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