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0]312号11

发布时间:2021-06-06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

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31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 国土资源部(章)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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