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0]312号11(5)
时间: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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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综合评价指标(单位:万元);
⊿F—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指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单位:万元);
I—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单位:万元);
λ—专家评判系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急缺程度,可适时对不同矿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支持额度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当年获得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次年不能再次申报,但获得奖励资金后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有突出成效的除外。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主管部门(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