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0]312号11(4)

时间:2025-04-19

(七)近三年矿山企业已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 申请示范工程资金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以下条件:

(一)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二)有关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开展。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山企业地区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年预算安排,确定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矿山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奖励名额及示范工程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

第九条 奖励资金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类1000万元,二类800万元,三类500万元,四类200万元。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特别突出的,给予2000万元特殊奖励。

第十条 奖励等级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排序确定。

综合评价指标指: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直接投资金额两项指标综合计算结果。计算公式为:

P=(⊿F+I)×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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