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5)

时间:2025-03-14

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5.4 样品送达

5.4.1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5.4.2 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5.5 样品接收

5.5.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

5.5.2 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5.5.3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5.6 实施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 5.7 检验结果送达

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5.8 许可检验复检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后,参照本规定5.3-5.7执行。

5.9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食品检验合格后,许可机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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