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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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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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卫民初字第39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耀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现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林,男。
原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闯新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闯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朝军,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所有的豫DT5690号出租车在被告公司处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包括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在保险期间,我公司的豫DT5690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之后有关费用已向对方车辆提起诉讼进行主张,对于剩余部分损失被告迟迟不予理赔,致使我公司损失严重。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车上人员丧葬费10000元,2、被告支付对方车辆损失13279元,3、被告支付鉴定费630元、拆车费1050元,4、被告支付我方车辆损失41141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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