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基尧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答记者问(4)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要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
对于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改革,可以分别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一种方式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维修养护部门实行企业化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养护企业,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全面实现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另一种方式是一步到位、彻底分开,但考虑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要完全实现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视财力保障情况决定。
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前提是各级财政应保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拨付。在财政资金尚未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各地可按第一种方式先走第一步,即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开,对维修养护任务实行内部合同管理,为最终实行管养分离创造条件。
水利部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的资质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等有关规定,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培育维修养护市场,构建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以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
记者:《实施意见》对规范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作了相应规定,对此如何看待?对《实施意见》中安臵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
张基尧: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是历史的产物。从理论上讲,水管单位中,承担防洪、除涝等公益性任务所需的各项支出应由财政全额负担,承担供水、发电等经营性任务的经费应由收取的水电费中支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财政资金不到位,约有1/3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没有任何财政拨款,加上水价偏低,水费收取难,为了解决人员工资和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