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4)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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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
还应当依照其规定,如外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根据相应的行政法规规定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和审批,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关于变更登记的申请期限问题
《执行意见》在重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期限的基础上,对经过审批的变更登记申请期限补充规定了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求。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增加注册资本须交付新增注册资本20%以上的出资时,需要办理外汇或海关手续以及相应的评估、验资、验证手续,这些时间耽搁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作出合理性说明,以便公司登记机关在计算期限时予以刨除。
八、关于办事机构的登记和监管问题
关于办事机构的登记问题,《执行意见》已经明确: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关于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需要各地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在此过程中,需要强调的是: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各被授权局以及从事属地监管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于生产型公司的办事机构从事产品的筛选、加工、制造、销售以及与上述业务有关的采购、推销、仓储、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活动,非生产型公司的办事机构直接承揽服务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可以认定其在住所地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疏导其依法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不办理分公司登记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可以认定为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这类办事机构予以取缔。
文章来源 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