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3)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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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
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三)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四)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关于问题
《执行意见》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做了进一步划分,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加注的方式列举了23种类型。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印发了《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规范 市场主体分册》等十项标准(工商办字[2006]130号)。其中附件1《关于发布〈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规范 市场主体分册〉等十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标准的说明》对《外资登记管理检测分析用数据规范》(以下简称“外资标准”)与新的数据标准之间关系作出了说明,要求在贯彻执行外资标准时,对于与新的数据标准不一致处,以新的标准为准。如在外资标准中“企业类型”规定的比较简单,而新的标准按《执行意见》进行了细化,在新旧两个标准中,按新发布的数据标准执行。各被授权局要按照新的标准及时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划分进行调整,并按新的要求上报数据。
五、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投资资格审查问题
《执行意见》根据《》和《公司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也就是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和第六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六、关于变更登记时需要审批机关先行审批的事项问题
《执行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外资三法规定,明确列举了8项需要先行审批的事项。除此之外,公司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实收资本、不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等事项可以先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