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公司02_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_0(7)

时间:2025-07-14

华夏保险公司02_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_091210---

9.3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的限制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

10.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

之一予以解决: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

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1

11.2

释义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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