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公司02_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_0(2)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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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公司02_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_091210---
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华夏保发[2009] 号文,2009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铂金樽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2
1.3
1.4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身故保险金
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全残保险金
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