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编织袋(7)

发布时间:2021-06-06

塑料编织袋

6.4.1样本单位的质量判定

袋的外观和偏差按4.1、4.2进行检验,若全部项目检验均合格,则样本单位为合格。 6.4.2合格批的质量判定

6.4.2.1 袋的外观和偏差合格判定按照GB/T2828规定进行,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表示批质量,一般检查水平为I,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具体规定见表5。

6.4.2.2 拉伸负荷试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在原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为合格。 6.4.2.3 编织袋耐热试验

若耐热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4.2.4 跌落试验

若跌落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4.2.5 卫生性能

卫生性能指标如有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品名、规格、数量、标准编号、商标、出厂日期等内容。特殊要求双方协商决定。 7.2包装

7.2.1 袋包装应牢固、平整、适应于运输。 7.2.2 每包件包装条数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7.2.3 每包件内应有产品合格证。 7.3 运输

编织袋在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避免日晒雨淋,保持包装完整。 7.4 贮存

编织袋应置于阴凉、洁净的室内贮存,贮存期从出厂日期算起,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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