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通用模板(2012)(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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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出厂。 7.1.2 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
a)安全项目应逐台进行检验。
b)其他项目可逐台进行检验或明确抽样方案。 7.1.3 出厂检验的项目按表X的规定。
7.1.4 判定规则
a) 外观不超过二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可判定为合格;
b) 性能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该产品应退回,重新整理; c) 整理后再提交检验,若仍不符合a)、b)的规定时,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是标准的全部要求。 a) 产品注册前;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连续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数量后,每年不少于一次检验; d)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判定规则
在检验项目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项目时,允许修复。
8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8.1 通用要求
产品的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标志(铭牌)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c)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d)产品标准编号;
e)产品生产日期或编号; f)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