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答辩状(5)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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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损失,至于未满租期的租金、建设费损失并非未交管理费所致,而是被答辩人方解除合同后所致。同时,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一方违约时,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事实上,在11.23日被答辩人恶意解除合同之前,被答辩人的损失只有几百元的管理费,被答辩人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从保证金扣除或协商解决或起诉,但被答辩人偏偏采取解除合同、强行收回商铺的做法,结果导致损失的扩大,尤其导致答辩人损失的产生。与此相反,在拖欠管理费的情况,即便是被答辩人不采取任何措施,其损失还不到三百元。
4.律师费与诉讼费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都市一频道关于流行前线纠纷的视频报道、侯家塘派出所的案发登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答辩人之所以起诉,完全是被答辩人拒绝协商、迫使答辩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致,故律师费和诉讼费不能由答辩人承担。同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亦属于滥用反诉权行为,因为答辩人已交付了所有款项,除了不到100元/月的管理费之外,被答辩人不存任何损失,因此,反诉费应由被答辩人承担。另一方面,中国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也非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体制,律师费条款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同时,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从文义来看,就是用来加重承租方责任的,因此,亦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被答辩人请求律师费赔偿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邹文、王黎明、彭娟、黄玉、
王晴、冯严宝、荣香玲、万燕、
杜早良、周灿、戴继芬、庄洪波
诉讼代理人:刘福泉
201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