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答辩状(3)

时间:2025-07-08

3.被答辩人所交付商铺的建筑面积不足合同约定

根据租赁合同第1.1条,被答辩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当将符合约定建筑面积的商铺交付给答辩人。然而,从合同签订到纠纷的发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商铺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这一事实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承担所交付商铺的建筑面积不足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如前所述,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被答辩人还擅自将商场全体经营户共同使用的4条购物通道改作商铺出租赢利,被占用的购物通道总面积达100多平方米(见招商公告上的平面示意图、消防疏散示意图、超市照片)。购物通道属于商场的公用区域,其建筑面积已由商场全体经营户共同分摊,答辩人商铺亦分摊了其相应的面积,因此,购物通道的占用使答辩人商铺的实际建筑面积进一步缩小。

商铺建筑面积的大小除了影响到答辩人对商铺以及商场公共区域的用益权能之外,还直接决定着答辩人所缴合同价款的多少,因为租金、管理费、公共费用、建设费的计算均以商铺建筑面积为基础,因此,被答辩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足够的建筑面积亦属于违约行为。

4.被答辩人擅自变更合同,强加给答辩人合同外的义务和责任 2011年10月23日,被答辩人单方面制定和颁布了一份《流行前线商场积分奖罚制度》,将租赁合同未约定的诸多苛刻的义务和责任强加于答辩人。例如:该制度第3条第2款,对经营户规定了11项之多的罚款,最高罚款额竟然达到1000元;第3款甚至规定无故关门累计超过5天未经营的商铺,所交保证金、押金、租金、建设费等所有款项不退。该制度的出台没有征求答辩人的意见,事后也没用获得答辩人的同意,同时,诸多条款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属于擅自变更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此外,该行为对答辩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妨碍,是引发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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