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3)
时间:2025-07-12
时间:2025-07-12
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