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
时间:2025-07-12
时间:2025-07-12
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法规并监督实施;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