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6)

发布时间:2021-06-06

电厂振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6.8 对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不含励磁机)应投入振动保护。如果振动保护动作,应当分析原因加以处理,不能简单地把保护退出,作为临时措施可以将振动保护加延时跳闸,但必须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6.9 当进行振动故障诊断试验或处理振动时,可以适当考虑放宽振动限值或加跳闸延时,但必须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7 机组检修振动管理(检修车间、部门执行)

7.1 各检修维护车间振动监督专责人,应组织各班组振动专责人每月对主机(包括小机)进行两次测振,对辅机设备进行一次测振,详细记录在台帐上,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专责人。

7.2 和机组振动有关的检修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许漏项,由车间、班组振动监督专责人检查落实。

7.3 针对处理机组异常振动的特殊项目,应列入技术监督重点项目上报,公司振动监督专责人督促实施和验收。

7.4 有关机组的轴承、转子、中心等检修记录应列入振动台帐,对于转子原始弯曲值、大轴弯曲表指示的原始晃度及最高点相位,转子上的平衡块配置等均应有详细记录,公司振动监督专责人应严格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及考核意见。

8 基础管理

各车间(部门)的振动监督专责人应保存下列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做到台帐齐全,有据可查,否则对专责人进行考核。

8.1 省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等上级单位颁发的有关规程、制度、条例、导则等技术资料。

8.2 运行设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的振动及相关参数记录。

8.3 已处理设备振动缺陷的技术报告(包括振动原因分析、处理方案、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各种试验的详细记录,所达到的效果等)。

8.4 新机安装的有关影响旋转机械振动因素的安装记录,以及第一次启动设备在各工况下的振动参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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