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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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九条 存款人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项目部名称的,还应提交项目部名称、项目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据本条第一、二款提交的临时存款账户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关键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条 临时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一般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时,应将账号、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机构应将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根据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的一般存款账户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关键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完成备案业务。
第二十二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时,应将账号、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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