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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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提交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提交其上级法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关联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税务登记证编号与在线查询得到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确认书面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后,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可退出业务处理或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和存款人密码。
第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修改存款人注册地的地区代码;需修改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经授权后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进行基本存款账户核准的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资金性质、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名称、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取现标识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还应提交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金性质的,应提交资金性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据本条第一、二款提交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以下简称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该存款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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